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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及承諾
買方同意,本標準銷售條款與條件(以下稱「賣方條款」),連同賣方所開立之任何發票(以下稱「Invoice」)所補充之內容,應共同構成雙方間之契約(以下稱「本契約」),並適用於買方向賣方過去及未來之一切商品及服務之購買行為。前述賣方條款,無論買方是否或何時提交其採購單,均優先於買方所提出之任何附加、不同或變更之條款或條件。凡買方所提出之任何此類條款或條件,均視為對本契約之重大變更,賣方特此表示反對,且該等條款不適用於賣方任何商品或服務之銷售,除非另經賣方授權代表以書面明確同意。
Invoice應構成賣方依賣方條款就賣方商品及服務所為之要約,且於賣方商品交付並未遭買方拒收時,視為買方已為承諾。買方對賣方要約之任何承諾,均以賣方條款為限,並構成買方同意並接受本契約所載之賣方條款,其效力取代並優先於買方採購單或其他文件所載之一切條款與條件。賣方履行買方之訂單,並不構成對買方任何條款或條件之承諾,亦不視為對本條款之變更或修正。倘買方之採購單或其他文件被認定為要約者,賣方特此拒絕該等要約,並提議雙方僅依本條款之內容成立契約。
支付條款
所有款項均應自發票開立日起三十(30)日內(Net 30 Days),以美元(US Dollars)支付予賣方,匯付至「Super Micro Computer, Inc., P.O. BOX 742066, Los Angeles, CA 90074-2066」,或依賣方另行指定之其他付款地點辦理。所有出貨與交付,均須經賣方審核並核准買方之信用狀況。於未收妥並確認付款,或未就賣方可接受之付款條件及其他條款達成協議前,賣方得基於任何理由拒絕或延後出貨。
價格
賣方產品之價格,悉以Invoice正面所載者為準;除非另經賣方授權代表以書面明確約定,前述價格並不包含因特殊包裝、運送或各項稅捐所生之相關費用。倘價格係以買方達成最低採購數量為前提,而買方未達該最低採購數量者,賣方有權就產品價格予以相應調整。除Invoice另有載明外,買方應依Invoice所載之付款條件,按期向賣方清償所有經開立之應付帳款。買方不得,且並確認其無任何權利,依本賣方條款或其他任何事由,就其應付或將應付賣方或其關係企業之任何款項,主張扣留、抵銷、追償或帳務扣減,亦不得以賣方或其關係企業對買方所負或將負之任何款項為抵充。
工廠交貨(EXW)及風險移轉
除非另於採購單中明確載明,並經賣方授權代表以書面同意外,本契約所涵蓋之一切出貨,均以工廠交貨(Ex Works,EXW)賣方設施(Incoterms 2010)為交付條件。凡屬EXW交付之情形,賣方於其設施將產品交付予承運人並使其可供提領時(以下稱「出貨時點」),即完成其交付義務;自該出貨時點起,產品之所有權及其毀損、滅失之風險,均即移轉由買方負擔。倘於出貨時點,因任何原因致買方或買方指定之承運人未能或拒絕受領賣方之任何產品者,該等產品之所有權及滅失風險仍應移轉予買方;賣方並得依其選擇,將該等產品予以保管,直至買方前來取回為止。買方應負擔因此所生之一切相關費用與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倉儲費及保險費用。
僅針對eStore之銷售,本契約所涵蓋之出貨產品,於交付予買方前之期間,將由賣方為買方安排並提供保險保障。
為擔保買方就賣方產品所應支付之購買價金,買方特此同意並授予賣方就賣方產品及其全部收益(包括但不限於保險理賠金)之留置權,及附隨購買價金之擔保權利;前述權利涵蓋買方現有或將來取得之一切相關權利、所有權及利益。
不合格商品之檢驗與拒收
買方於收受賣方產品後,應立即且最遲不逾交付時點起十四(14)日內(以下稱「檢驗期間」),完成對賣方產品是否符合採購單約定之檢驗。除非買方於檢驗期間內以書面通知賣方存在任何不合格商品,並依賣方合理要求提供相應之書面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否則買方即視為已受領並驗收該等產品。本條所稱「不合格商品」,僅限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實際出貨之商品與發票所載內容不符;(二)商品標示或包裝對其內容之標示有誤;或(三)商品於到貨時即無法正常使用(Dead on Arrival,DOA)。
如買方於前述期間內適時通知賣方不合格商品之情事,賣方得依其單方裁量,選擇:(一)以符合約定之商品替換該不合格商品;或(二)就該不合格商品之價金予以帳款折抵或退款。買方應自行負擔費用及毀損、滅失風險,將不合格商品寄送至賣方指定之設施。買方確認並同意,本條所定之補救措施,為因交付不合格商品所生之一切權利救濟之唯一且專屬方式。
智慧財產權
賣方同意,就其所銷售之產品涉及任何專利侵權之情形,賣方應自行負擔費用,對買方所遭提起之一切訴訟負責抗辯,並對買方負賠償責任。惟賣方前述責任,應以買方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為限:(一)買方應於接獲侵權主張後,立即以書面通知賣方,且最遲不得逾十(10)個工作日;(二)除有利益衝突之情形外,買方應允許賣方就該侵權主張及其相關和解事宜,享有完全且排他之防禦與處理權限;並且,買方應依賣方之合理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如有下列任一情形者,賣方對相關侵權主張不負任何責任:(一)因產品或其任何部分,與非該產品通常搭配使用,且非由賣方所供應之其他物品、裝置、設備或產品之結合、組合或使用所致者;(二)因非由賣方為之,或未經賣方事前以書面同意所為之修理、修改、改良或增補產品或其任何部分所致者;或(三)因將產品或其任何部分,用於任何訂單未預期或未授權之用途所致者。前述規定,構成賣方就與該產品相關之任何智慧財產權侵權主張所應負之全部且唯一責任。
責任限制
任何一方均不對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之履行失敗承擔責任,但重大過失或故意不當行為除外。若因購置協議或其他相關事宜產生責任,各方應就下列事項承擔責任(如有): 任何及所有索賠、成本、損害、損失、責任及費用(無論源自過失或其他侵權行為、違約、違反保證、賠償義務或其他原因),其總額均不得超過所購商品及服務的總價格。
除重大過失或故意不法行為外,任何一方因其無法控制之原因,致未能履行其於本契約項下之任何義務者,均不負任何責任。各方因購買協議或其他與任何商品相關事項所生之一切請求、成本、損害、損失、責任及費用(不論其係因過失或其他侵權行為、違約、違反保證、補償責任或其他原因所致),其責任(如有)均以實際購買之商品及服務之總價金為最高限額。在任何情形下,不論該等損害是否可預見,亦不論任何約定或其他救濟是否已喪失其主要目的,且即使已被告知發生該等損害之可能性,任何一方均不對因使用或無法使用賣方產品或相關文件所生之任何間接性、特別性、附隨性、懲罰性或結果性損害負責,包括但不限於營收或利潤之損失。賣方對於任何與其產品一併儲存、使用或搭配之硬體、軟體或資料,不負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該等硬體、軟體或資料之修復、更換、整合、安裝或資料回復所生之一切成本與費用。
有限保修
賣方之所有產品,均適用賣方之「有限保固」(Limited Warranty),其內容載明於www.supermicro.com/en/support/warranty,並以引用方式納入本文件,成為本文件之一部分。
遵循相關法令及出口管制規定
各方同意遵守美國及其管轄範圍內任何其他州或國家所頒布之所有適用法律、規則、法規、命令及條例,以履行其於本協議項下之義務。
各方同意,於履行本契約項下義務時,應遵循對其本人或其相關履約行為具有管轄權之美國及任何其他州或國家之一切適用之法律、規則、法規、命令及法令。本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所列之商品、軟體及服務,可能受美國出口管制法律及法規之規範,包括但不限於《出口管理規則》(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及由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OFAC)所執行之制裁計畫。雙方確認,任一方依本契約所提供之任何產品、軟體及技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服務及教育訓練),已或可能受美國及最終目的地國家之出口管制相關法律及法規所規範,且該等產品、軟體及技術資訊之任何使用或移轉,均須依該等法律取得適當之授權。雙方同意,除非符合前述出口管制相關法律之規定,否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散布、移轉或傳輸該等產品、軟體或技術資訊(即使其已整合於其他產品中)。如任一方要求,他方同意簽署為遵循出口管制相關法律所必要之一切出口相關文件。任何該等商品之出口、再出口、移轉或使用,均應符合所有適用之出口管制法律及法規。買方不得故意為任何行為,以致使賣方違反前述出口管制相關法律及法規。
不可抗力
因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之任何損失、遲延或未能履行,雙方均不負任何責任。前述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恐怖攻擊行為、火災、天然災害、流行性疫病、疾病、勞工停工或罷工、零組件或原物料短缺、任何國家或地方主管機關、政府部門或其他有權機關所發布之命令、法規或要求(包括但不限於賣方因無法取得任何具有管轄權之政府機關所要求之出口許可或其他核准)、戰爭或軍事衝突、運送業者無法依預定時程交付,或其他超出任一方合理控制範圍之行為或事件。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發生遲延,任何交付日期得由賣方自行選擇,按實際受遲延影響之期間予以展延。
管轄權與訴訟地點
賣方與買方間之一切銷售、交易及/或爭議,均應以美國加州法及美利堅合眾國適用之聯邦法令為準據法,並依其解釋及適用。凡因任何發票、購買協議或其他相關事項所生之賣方與買方間之一切爭議,均以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郡(Santa Clara County)為專屬管轄及審理地。買方一經為承諾或接受,即視為同意接受聖塔克拉拉郡法院之管轄權及審判地。於任何爭議中,勝訴之一方得請求敗訴方給付合理之律師費、法律費用及訴訟成本。
完整協議
本處所載之一切條款與條件,連同賣方所出具之發票及任何以引用方式併入該發票之文件,構成賣方與買方間完整且唯一之合意,並取代雙方先前或同時所為之一切陳述、協議或約定。
如任一方所提供之任何條款或條件與本處所載內容有所牴觸者,該等條款或條件就任何交易均視為不適用,且對賣方不具拘束力。本契約之任何修改、變更或權利之拋棄,非經雙方以書面為之並經雙方簽署者,不對任一方發生拘束力。
本採購單(以下稱「本 PO」)係Super Micro Computer, Inc.(以下稱「買方」)向本PO正面所載之個人、公司或其他實體(以下稱「賣方」)所為之要約。賣方經以確認、回覆或開始履行本PO項下之義務者,即視為接受本PO,並於本PO條款與條件之約束下,成立具拘束力之契約(以下稱「本契約」)。除非經買方授權代表以書面簽署,本PO或其任何條款與條件之任何修改或變更,均不生效力。賣方於接受本PO時,於其報價單、確認文件、發票或以其他方式所提出之任何額外或不同條款或條件,均應視為對本PO之重大變更,並為買方所明確拒絕。買方依本PO接受交付之任何標的物,不應解釋為買方接受賣方之任何條款與條件。於雙方完成並正式簽署主供應商供貨合約(Master Vendor Supply Agreement)之前,凡依本PO採購之產品或服務,其相關條款與條件,均以本PO所載者為準據並優先適用。
交付
本PO之履行期限具有契約要件性質。賣方於交付時,應於包裝外箱、裝箱單及其Invoice上清楚標示並註明本採購單編號;如賣方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買方得就全部或部分交付標的予以拒收。如賣方未能於本PO所指定之期限內交付任何貨物或完成任何服務,買方得變更運送方式為加急或高價運輸,其所生之一切額外費用概由賣方負擔;及/或買方得另向第三人採購替代品,而賣方應對買方因此所支出之實際且合理之費用及損害負賠償責任。如賣方有必要修正本PO所載之交付日期,應即時通知買方。
標題,損失風險
依本PO所交付之貨物,其所有權之移轉應依本PO正面所載之交運條件辦理。倘本PO未另行載明交運指示,則其適用之交運條件以目的地交貨(FOB Destination)為準。
支付條款
賣方發票將於買方收到無爭議或正確發票之日起,依各採購訂單所載期限內支付。若買方對賣方發票所列金額提出異議,雙方應本著誠信協商解決爭議。賣方須隨每張發票提交符合買方要求的證明文件,其詳盡程度應足以使買方辨識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 每張發票須提供足夠詳盡的資訊,使買方能核實所有成本及任何鋁、鋼和/或銅成分的淨重明細,以符合美國進口法規要求。 若發票所列物料明細不準確或不完整,買方無須支付款項;若發票提交時間晚於交付品出貨後180日,或因清關延誤所致,買方亦無支付義務。除非經特別協商並載明於本協議,所有貨幣均以美元計價。
重新安排、取消
買方得於任何時間,無須具備任何理由,就本PO之全部或一部進行重新排程或取消,且不因此對買方產生任何費用、損害賠償或其他責任。
定價
賣方就任何產品及服務向買方所收取之價格,應以雙方合意之價格為準。惟有前述約定,倘買方知悉任何尚未結案之PO所載之產品及/或服務,其市場價格低於賣方提供予買方之價格時,買方保留就該等尚未結案之採購單價格重新協商之權利。
檢驗與驗收
買方得於收受貨物後,就其是否符合本採購單之約定進行檢驗;於買方完成足以確認貨物是否符合規格之適當測試前,任何已交付之貨物均不視為已被驗收或接受。如任何貨物於材料或製造(工藝)上存在瑕疵,或以其他方式不符合買方採購單之要求,買方得選擇拒收、要求修正或以調整價金之方式予以接受,且前述處理方式所生之一切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產品變更及停產通知
賣方於實施任何工程變更命令(Engineering Change Order,ECO)、產品變更通知(Product Change Notice,PCN)、產品停產(End-of-Life,EOL),或任何影響買方採購單所載之任何產品或零組件之變更前(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韌體變更或硬體變更),應即時以書面方式通知買方。
品質保證
- 供應商如發生任何產品不符合規格、訂單或物料不一致,及/或交付遲延之情事,應即時以書面方式通知Super Micro Computer, Inc.(以下稱「Supermicro」)。
- 如發生產品瑕疵或不符合規格之情事,除Supermicro依其採購單(Purchase Order,PO)所享有之其他救濟權利外,供應商應自行負擔費用安排將該等瑕疵或不合格產品退回供應商,或於不增加Supermicro任何費用或負擔之前提下,提供明確之處置指示。
- 供應商明確保證其所提供之一切產品均不含任何仿冒材料。所稱「仿冒材料」,係指仿製原始零組件、零件及/或材料之外觀、設計或來源之任何零組件、零件及/或材料。任何含有仿冒材料之產品,均視為瑕疵品或不符合規格之產品。如Supermicro認定其自供應商所收受之產品含有仿冒材料,供應商應立即與Supermicro合作處理該不符合事項,以降低並進一步減輕其對Supermicro客戶所造成之影響。供應商應自行負擔一切費用,就受影響之產品實施矯正及改善措施計畫,並確保其後續所有產品出貨均不再包含任何不符合規格之產品。Supermicro保留立即取消經認定曾提供仿冒材料之供應商合格供應商資格之權利。供應商僅得於Supermicro自行裁量,且於證明其已確實實施必要之矯正及改善措施後,始得重新取得供應商資格。
- 供應商如就其提供予Supermicro之產品發生任何及所有所有權變更,以及供應商就其與Supermicro間交易所適用之內部作業流程或相關定義有任何變更時,均應即時以書面方式通知Supermicro。
- 於正常營業時間內,並經事先以書面通知供應商後,Supermicro、其客戶及相關主管機關得就供應商之相關紀錄進行保密性稽核。前述稽核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供應商之帳冊、文件、會計程序及實務,以及其他任何類型之資料,不論其係以書面形式、電腦資料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存在,凡與供應商依其與Supermicro所簽署之一切協議所提供之服務相關者,均屬稽核範圍。供應商應保存前述所有紀錄至少七(7)年,並確保該等紀錄於保存期間內清晰可讀,且可即時辨識及調閱。
- 如發生物料或品項不符之情事,除Supermicro依其PO所享有之其他救濟權利外,供應商應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Supermicro,並提出根本原因分析(Root Cause Analysis)及矯正措施報告(Corrective Action Report)。前述矯正措施報告,供應商應於其知悉該不符情事之日起十(10)個營業日內提交予Supermicro;如供應商無法於前述期限內完成提交,應事先向Supermicro提出展延申請,並經Supermicro同意。如供應商未能履行前述義務,Supermicro得暫停與供應商之一切後續業務往來,直至供應商向Supermicro提交經其接受之矯正措施報告為止。
合規
賣方於履行本契約項下義務時,應嚴格遵循一切適用之地方、州及聯邦法律,以及(如有)貨物製造地、交付地及/或服務履行地之非美國司法管轄區之相關法律,並遵循相關之行政命令、規則及法規,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出口管制相關法規、《1986 年反回扣法》(Anti-Kickback Act of 1986,41 U.S.C. §§ 51–58)及《1977 年海外反貪腐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of 1977,15 U.S.C. § 77dd-1 等)。此外,賣方並同意遵循買方之內部ISO作業程序與相關規範。
賣方及其分包商應遵循 《美國聯邦法規彙編》(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第 41 篇第 60-1.4(a)、60-300.5(a) 及 60-741.5(a) 條之相關規定。前述法規禁止因個人具備受保護退伍軍人身分或身心障礙身分而對合格人員為歧視行為,並禁止基於任何個人之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國籍,或因其詢問、討論或揭露薪酬資訊之行為,而對任何人為歧視。此外,前述法規並要求適用之主要承包商及其分包商,應採取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Cction),在不因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國籍、受保護退伍軍人身分或身心障礙而有所差別之情形下,僱用並促進人員之就業與職涯發展。賣方及其分包商並同意遵循 **《美國聯邦法規彙編》第 29 篇第 471 部分 A 分部附錄 A(行政命令第 13496 號)**所定之一切規定。
一般保修條款
賣方特此聲明並保證如下事項:(一)所有服務均應以應有之注意義務提供,並以專業、適當且具備相當能力之方式,依賣方所屬行業或產業之最高專業標準履行,且應符合買方所提供之說明、規格及效能標準;(二)所交付之產品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三)所交付之產品於設計、製造(工藝)、材料及製造上均無任何瑕疵,並應符合本契約之約定,包括雙方另以書面同意並載明之任何圖說及/或規格;(四)賣方對產品具有完整且合法之權利、所有權及權益,並有權依本契約授與相關權利;(五)依本契約所購買之一切產品,均具備通常可交易品質(適銷性),並適合買方所預期之使用目的。
前述各項保證,不排除亦不影響其他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所有保證均及於買方及其客戶之利益。
如依本契約所提供之任何產品、服務或交付成果未符合前述保證內容,買方得自行選擇採取下列任一補救措施:(一)要求賣方以修理或更換方式修正任何瑕疵或不符合規格之產品,及/或重新履行相關服務,且不得向買方收取任何費用;(二)將該等瑕疵或不符合規格之產品以賣方負擔費用之方式退回賣方,並向賣方請求返還就該等瑕疵產品或服務所已支付之對價;或(三)由買方自行或委由第三方供應商修正該等瑕疵或不符合規格之產品,或完成相關服務,並得向賣方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環境保固
賣方向買方聲明並保證,依本採購單所出售之產品:(一)於正常使用或運輸狀態下屬安全、無毒,不對人員或環境造成任何危害,且得於無須採取特別防護措施之情形下予以處置;及(二)其製造、進口、包裝、收集、回收、再利用或最終處置,均完全符合《RoHS指令》、《REACH規則》、《WEEE指令》、《電池指令(Batteries Directive)》及其他一切適用於非法或有害物質之相關法令。
賠償責任
賣方應賠償並使買方及其代理人、受貨人、受僱人及代表人免受損害,就因下列任何原因所生、衍生或與之有任何關聯之一切費用、成本、支出、損害、請求、訴訟、損失、罰鍰、罰款或其他責任(包括律師費用),負完全之賠償責任:
(一)賣方違反本契約中任何保證、陳述或義務;(二)賣方之任何過失行為或不作為、故意不法行為或無過失責任;(三)所交付之任何貨物侵害或不當使用任何專有權利;(四)因所交付之任何貨物所致之任何人身或身體傷害(包括但不限於死亡)或有體財產之損害。
責任限制
買方因本契約所生或與本契約相關之一切損害賠償責任,其責任總額以買方已實際支付予賣方之對價總額為上限。於任何情況下,買方均不對因本契約所生或與本契約相關之任何特別性、附帶性或間接性損害負責,不論其發生原因為何,亦不論係基於契約責任、侵權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過失)或其他任何法律理論,包括但不限於所失利益、利潤損失或資料遺失所致之損害。
不可抗力
因超出任一方合理控制範圍之原因所致之履行不能或遲延,包括但不限於天災、火災、竊盜、戰爭、暴動、禁運,或民事或軍事機關之作為或命令(以下稱「不可抗力」),任一方均不就其未能履行本契約項下義務負責。如因前述不可抗力事件致產品交付或服務履行發生遲延,賣方應即時以書面方式通知買方,且買方得自行選擇:
(一)展延履行期限;或(二)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責任而終止本採購單。
轉讓
非經買方事前以書面同意,賣方不得讓與本契約或其項下之任何權利或義務。未經買方同意而為之任何讓與,均屬無效,且不生任何效力。
獨立承攬者
雙方於任何目的下,均不應被視為彼此之代理人,雙方間之法律關係僅屬獨立承攬關係。任一方均無任何權利或授權,得代表他方承擔或成立任何義務,或作成任何明示或默示之陳述或保證,亦不得以任何方式使他方受其拘束。
準據法
相關契約應以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法為準據法,並依其解釋及適用,不適用其涉外法衝突(準據法選擇)原則。雙方同意,凡因本契約所生或與本契約相關之一切爭議,均以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聖塔克拉拉郡(Santa Clara County)之州法院及聯邦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設施權限
買方得於合理時間內,並於事前給予充分通知之情況下,為確認賣方是否遵循並符合本契約之各項要求,有權對賣方之設施、營運、採購訂單、相關協議及作業程序進行查核與稽核。
可分割性
如本契約之任何條款或其一部,因任何原因經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者,該條款或其一部之意旨,應於可行範圍內予以解釋或調整,使其得以執行。倘無任何可行之解釋足以使該條款或其一部得以執行時,該無效或不可執行之部分應予分離,惟該等分離不影響該條款其餘部分或本契約其他條款之效力,其餘條款仍應繼續完全有效並具拘束力;但如該等分離致使本契約之內容發生重大變更,致本契約顯失合理性者,不在此限。
支出
若本協議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且該爭議必須透過訴訟或其他程序解決,勝訴方有權要求另一方償付所有相關律師費及訴訟費用。
存續
除本契約另有相反之明文約定外,本契約中依其性質或依其文義於本契約終止後仍應存續之各項義務,於本契約終止後仍繼續有效,並應持續履行至完全履行為止。
豁免
任一方未行使或未即時行使本契約之任何條款或條件,不應視為其已放棄該等條款或條件之權利,亦不影響其日後就該等條款或條件之行使。
完整協議
本契約構成雙方就本契約所擬議之交易事項所達成之完整且唯一之合意,並取代雙方先前就該等交易事項所為之一切口頭或書面之協議、約定或諒解。除經他方事前以書面明確同意外,任一方均應就本契約之存在及其內容負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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